近日,消费者滕女士购买了一套床体,经营者送货上门时由于安装人员操作失误砸坏了滕女士家的木地板,但安装人员和销售方均不给予赔偿,最终在即墨市消保委调解下,滕女士获赔600元。记者了解到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坏,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滕女士在即墨市长江二路一家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套床体,双方约定由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安装 。可就在安装过程中 ,由于安装人员操作失误,床体落在木地板上,造成新铺的实木地板上有了两处明显的砸痕。“谁想到给砸得这么厉害,刚铺好的地板谁看了也心疼啊。”滕女士说。
看到木地板被砸坏,滕女士便要求安装人员给予赔偿,但安装人员声称只负责安装 ,赔偿不应该找他们。随后滕女士又找到了床体销售者,但销售者也不想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说给我造成损失的是安装人员,应当向安装人员追偿,不应该找他们。”滕女士说,看到协商不成,只能到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即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过查证,消费者投诉属实,而且需要重新更换。“消费者认为销售者承诺送货上门、安装 ,出现事故销售者应当负责,坚持要求赔偿,这是正确的。”工作人员说,由于销售方承诺送货到门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当由安装人员或销售者承担责任,而且由于安装人员拒不赔偿又属于流动零工,导致销售方无法查找,因此销售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与销售方讲解相关规定,销售方最终同意为滕女士赔偿600元,由滕女士负责更换地板。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坏,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即墨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此类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付款后最好与销售者签订送货安装简约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送货时间、质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便于出现意外时消费者维权。
记者 贾广鹏通讯员 陆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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