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论
马红漫 (经济学博士 财经评论员)
全国首个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出炉。近日,《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与制度、界定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制定了内容。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家庭规模缩小,社会化养老需求日渐升温。然而,国内与之相对应的养老服务供给却相对滞后。一方面,财政全方位补贴的公办养老机构虽然性价比较高,但“一床难求”、覆盖率低,无法实现全民共享;另一方面,市场化的民办养老机构却在收费、服务与地段等核心要件方面难以获得多数老人认同,沦为了“鸡肋”。在养老市场结构性矛盾突出的语境下,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成为推动我国养老事业多元化供给的可行选择。
恰因此,北京市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提出,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鼓励在校学生等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同时对于擅自变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最高罚款100万元等。从中不难看出,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诉求,是养老制度的一次有益的进步。相关草案强调了由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社会机构及人员提供服务的解决路径,为居家养老夯实了制度基础。
事实上,居家养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养老模式。这种以社区为载体,由政府、非营利组织、家属及志愿者共同支持下的养老服务,融合了家庭亲情与邻里友情,且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老人足不出社区即可享受到个性化、针对性的帮助,较好地弥补了集中供养模式下情感慰藉偏少、供给成本高企等方面的缺憾。当然,居家养老也对相关服务提出了较高要求,包括定制用餐配送上门、专业医生登门诊断、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等均在其列,而服务收费则要充分体现出公益属性。从国内已有的居家社区养老现状看,财力与人力不足仍然是困扰服务质量与设施完善的重要瓶颈。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海外发达国家正是采取由政府部门向专业社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养老市场供求对接的问题。诸如英国政府在社区养老中采取了契约制度,将养老职能外包给社会机构完成,后者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实际需求提供社区活动中心、暂托处、老人公寓、居家服务等细分服务,政府则根据其运作实际绩效和口碑予以相应付费。
由此可见,在养老服务市场构建方面,政府部门不应将稀缺的公共资源直接投入到养老机构的构建之中,这种做法容易引发资源配置不公矛盾,而是应高屋建瓴地激发社会内在动力全方位参与养老服务。就此而言,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勾勒出了改进方向,未来还需对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引进社工组织与志愿服务等环节进行深入实践与经验总结,及时汲取民意改进相关工作,通过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市场解决当前养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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