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 (一)“沿海开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运输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防止有害废物非法进入我国污染环境,根据我国加入的〔1989年控制有害废物过境转移巴塞尔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我国外贸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承运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第三条承运我国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
一、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由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需要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下列单位可向海关申报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一)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二)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向海关申请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8月25日 中华人
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 >和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规,监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口、偷漏税等走私违法活动。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 >以及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 海关接受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制度是货物监管的基本制度。 申报,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
1,概述: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 2,报关时需要提交的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贯彻和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遇有以下情形的进口商品,海关实行估价征税: (一)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正如深圳人保核保处的麦勇华先生所说:“国际货物运输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1号)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