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C、经主管部门
主险的含义是指这种险别可以独立承保,不是附加在某一险别项下的,是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主险的责任以海洋运输货物为主体,其他如陆上、航空、邮包保险的主险责任,只是在海洋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身特点作些补充。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长期以来一直分为: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和一切险(AllRisk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2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门到门的快速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货物。 运营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申
一.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在货物进口以前持下
特别及特殊附加险,同普通附加险一样,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所以要将它同普通附加险区别开来,是由于它所承保的责任已经超出一般意外事故的范围,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特别、特殊附加险的致损因素,往往是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战争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连的。国际上也没有统一划分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范围的标准,只是为了区分方便,才将它分开来归类。 (一)特别附加险 1.进口关税险(ImportDu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
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
附加险的含义指这种险别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也就是说,只有在保了主险以后,才允许投保这类附加险。附加险的种类包括: (一)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偷(Theft)一般是指将整件货物偷走,窃(Pilferage)是指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由出口报关单位填写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上方。 二、出口货物经查验放行后,海关在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及时退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
保险期限(PeriodInsurance)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间的起讫规定。也可以叫保险有效期(DurationofInsurance)。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各个国家的保险条款中有不同的提法,也有不同的组织方法。但是从其规定的实际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船条款"等。其他规定尽管叫法不尽相同,内容不一定按上边的四个条款那样来分,但其实质并没有太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
一.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陆运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
第一条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监管站(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站)是指海关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