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具时,认准了专柜前的品牌进去挑选,送货上门时商品品牌竟变了样,拿着定销单找卖家要说法,卖家迟迟不愿退货,“我觉得经销商存在欺诈!”
对于消费者的疑问,12日上午,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合议庭)副庭长江志国通过快报96060热线与读者进行沟通,回答了读者的疑问。
2011年6月,孙女士来到苏州某家居商城某名牌专柜,精心挑选了沙发、茶几和电视柜,交了押金,卖家也开具了定销单。两个月后,卖家送货上门,她却发现,除了沙发是此名牌外,茶几、电视柜都成了“杂牌”。孙女士立马要求退货,可是卖家称,这个“杂牌”是孙女士所选名牌旗下的牌子。孙女士只好先收了货。
之后的两个月间,孙女士三次向商城客服投诉,要求对方提供证明两品牌关系的依据,对方一直未回复。2011年10月,孙女士向所在区的消协投诉,“消协说,商城专柜的确有一个‘杂牌’的吊牌,这不属于欺诈,只是商城过失。”
孙女士觉得很委屈,“购买时,商城导购员没有任何提醒,定销单上供货商也只有一个,就是我要的品牌,这明明就是欺诈。”她最关注的就是到底还能不能退货,获得相应赔偿?
江志国副庭长向孙女士耐心做了解释,对于这起纠纷来说,判断是否为欺诈,主要看两方面条件。一是交易过程中卖家是否明确告知孙女士,货品并非她所要品牌。另外,经销合同上是否明确标明,茶几与电视柜为其他品牌,而非名牌。
按照孙女士的说法,既未被告知、经销合同上供货商只标注孙女士所要的品牌,那的确涉嫌欺诈。对于是否告知,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商城的确挂有其他品牌吊牌,孙女士自己未注意到,那商家就不存在欺诈行为,只能界定为商家与顾客之间存在重大误解,不存在赔偿问题。
江志国建议,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搜集好证据,证明商城名牌专柜是否有其他吊牌,并提供经销合同、收据发票等单据。
江志国还特别提醒消费者,“店堂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一系列信息,但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店堂所有,如果出现问题,这种解释权的归属在法院裁定时是无效的。”江志国称,店堂的告知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与违法,不能由单方决定。(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张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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