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昨天已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该规定草案,此前规定草案已经过两次审议和一次市民听证会。有市民说,不快速处理物业违法行为,某些小区几个小时内就可以开一家店,一周就可以开出一条街。又有市民说,敲承重墙,物业只管得住胆小的。因此,该规定草案推出快速有效制止物业违法行为的新举措,包括特别规定了房地部门、区县政府的权限,以及物业在违法行为出现的24小时内报告的权限,同时加大了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举措对业主、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使用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等。
为了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和扩大,《规定(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调节的程序,即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介绍,为了保证快速有效机制的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还将通过书面说明的形式,希望政府部门充实执法队伍,严格执法,以保证该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建议市政府对法规实施所需要的执法队伍、执法力量等进行合理配置,推进综合执法。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特别强调,书面说明与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举措规定的相关权限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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