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家具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家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生产企业派员进驻商店的营销员(下简称家具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价格行为原则)
家具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依据家具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实际成本)、费用(合理费用)及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合理、合法、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第四条(价格管理制度)
家具经营者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规范和管理要求,建立商品成本核算制度和商品验货、进销、核价资料挡案,建立商品定(调)价、削价等价格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价格管理专(兼)职人员。
家具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市家具协会的指导,积极参加家具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标价办法)
家具经营者销售家具商品应当使用家具行业标价签,准确掌握和使用商品的各项标识。
(一)家具销售必须使用经市场局批准的《上海家具行业标价签》或经市物价局批准的企业特色标价签。特色标价签的标识内容必须与行业标价签相符,并均由市场物价检查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使用。
(二)家具商品标价签的使用,应做到套房家具一套一签,使用大号标价签;套房添置家具、餐桌椅(套)、办公家具、厅房家具、厨房家具、庭院家具、软件家具(套或件)为一货一签,使用中号标价签;其他小件商品可使用中号标价签;其中小件商品可使用小号标价签。
(三)家具标价签的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晰、准备、完整、接要求填写产地、品名型号、生产单位、等级、标准、主要用料(基料、面料、辅料、漆质)、整套件数、配套件名称、规定等。应准确标明价格。
第六条(标价形式)
家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的需要选用三种标价形式,准确填写和掌握使用三色标价签。
(一)明码实价(兰、绿色),是指经营者应当按标定的售价与消费者实现交易。家具行业提倡实价销售。明码实价不得再商议销价。
(二)明码降价(黄色),是指经营者以低于原售价格标价实现销售的。家具行业要控制降价销售。销价应标明降价原因,以区别正常销售价格。但不得以:市场最低价、跳楼价等不确定的,不文明的、虚假的标价诱骗消费者;也不得以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具商品。
(三)明码议价(红色),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为参与消费者商议的交易价格。家具行业要仰制议价幅度。参考价应当依据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因素来制定,参考价与实际实际成交价格的差率(议价幅度)应当合理合法。进口家具、红木等深色硬木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不得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8折);其他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不得超过15%(实际成交不得低于参考价的8.5折)。经营者不得以不真实无依据或畸高的标价误导、诱导、欺诈消费者。
第七条(制止牟取暴利的价格行为)
家具经营者应遵守价格主管部门制止牟取暴利的有关规定,家具生产利润率和经营进销差率不得超过如下幅度:
(一)家具制造业,其产品在出厂环节的一般成本利润为15%。
1.家具制造业,其产品在出厂环节的一般成本利润率0.5倍。
计算方法:15%+15%x0.5=22.5%
2.红木(包括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其产品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率1倍。
计算方法:15%+15%=30%
3.制造企事业家具或定制家具(特殊要求产品除外),其产品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1.5倍。
计算方法:15%+15%x1.5=37.5%
(二)家具经营业,其商品一般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0%。
1.代销民用国产的白木、红木(包括深色名贵硬木),软木,金属等各类家具,单件(套)进销差率不超过一般进销差率的0.3倍。
计算方法:100%(出厂价)+20%+20%x0.3=126%
2.代销民用进口家具或企业事业用家具,单件(套)进销差率不超过一般进销差率0.5倍。
计算方法:100%(出厂价)+20%x0.5=130%
3.经营国产、进口民用、办公家具(红木除外)。如自行承担财富费用的,单件(套)进销差率不超过一般进销差率的1倍。
计算方法:100%(出厂价)+20%x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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