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首次把一个企业“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具体成立四种材料:一是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使用范围的相关材料;二是关于该商标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三是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它国家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既往记录材料;四是使用该商标的主要产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范围等有关材料。
新法实施后,驰名商标将从一种所谓的“企业荣誉”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今后驰名商标的唯一作用是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按照新法规定,如果过去享有“驰名商标”的某类产品如发生侵权纠纷,可以将此作为一种既往的受保护记录提交给商标管理部门仲裁,但它仅仅是一种既往的记录凭证而已,与产品的现在、将来的发展不再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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