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内容是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离,即政府采购中心从财政系统分离出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机构分设后,对其各自的职能依法进行明确的界定。强调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协议规定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
2003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比2002年增长50%。
目前较大的政府办公家具招标是中共中央组织部新办公楼的办公家具招投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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