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否接受?
时间:2001-07-02
提问者:康克兴
东科电讯的康克兴问:如果客户开信用证中有条款规定,议付要提供的文件除提单、装箱单及发票外,还要有客户签名的品质检验证明,请问此类信用证是否可以接受。有什么办法可以约束到客户一定来验货?
RE: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否接受?
来自:李健
发布时间:2001-07-02
李健答:通常此类信用证被称为“软条款信用证”,对待这种信用证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要求出具由买方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就是其中一种。如果信用证中罗列了这些条款,出口商在出货时就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签署所需品质检验证明,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签了字,有时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类似的条款还有“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等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这些条款有些不仅影响了出口公司的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些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
出口企业在谈判阶段即签约前最好不要同意外商的这种要求,要力争客户同意由中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这样不但可以方便出口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自己手中。
另一方面,在业务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如下的问题:首先要认真审证。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通过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修改或删除这些“软条款”,以便于出口商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而不要等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时或者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出口企业就陷入了被动局面。其次在出口销售合同中商定好外商应从世界一流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这样出口企业的风险会小得多。
用户评论:一些具体操作方法!
来自:李长剑
发布时间:2001-10-12
在收到信用证发现类似软条款的时候,你可以这样做!
1)首先告诉客户,此类条款你方无法接受、必须修改,否则将不安排生产!(此时不管你已经安排生产与否,都要如此声称,一般情况,开证申请人在开出信用证的时候都要支付一定的资金,为了能够操作,还是可以接受的,但一定要注意有礼有节,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要过于武断,如何掌握,要看个人的火候了!)
2)如果客户声称必须检验的话,可以和他们协商出口方可以接受出口前检验,也可以在合同中列出检验条款,但是不能答应在信用证条款中作为提交的单据之一。
3)如果客户担心质量问题,不肯让步的话,可以和客户协商除了以上条件外,另在信用证条款中增加一项“受益人声明”,出口方保证因质量不符日后可以接受退货等声明作为出口方保障质量可靠的诚意!
4)你如果做出以上努力,客户仍然不做让步,非要在信用证中规定“客检证书”类似的条款作为议付的单据的话,那你真的就要小心了。
你方最终是否接受信用证条款安排生产出货,要看你对客户的认知和信誉评价了,不过如果客户真的信得过,也不必做信用证,因为有时候信用证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费用也比托收等其他方式增加些,有时候交单期限与合理的审单期限就迫使你不得不“货到单未到”,如何处理,自己通盘权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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