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
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
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
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
。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第五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
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
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
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九条 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三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
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
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
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条 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
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六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
第六十六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
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七条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
以取得。
第六十八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
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
回其申请。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
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
求人。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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