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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https://m.biud.com.cn 2011年04月26日16:32 家居装修知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需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鼓励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第二章报关注册登记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一)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二)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前款第(一)、(二)项为代理报关单位,前款第(三)项为自理报关单位。
  第五条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附件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有关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由海关发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自理报关单位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代理报关单位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
 第七条自理报关单位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第八条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将另行制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暂按本规定中的代理报关单位登记程序办理。
  第九条代理报关单位只能代理有权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并向海关出具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报关单位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单位签章。
  代理报关单位可以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代理报关,不能在其他关区从事代理报关活动。特殊情况需报海关总署批准。

第三章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管理
  第十条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报关员培训由海关或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
  参加报关员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不作为报关凭证),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后,即成为报关员。
  第十三条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整准确地制报关单;
  (二)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
  (三)到海关查验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办理缴纳关税、其他税费和海关罚款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学习并切实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实行年审制度。
 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关区主管海关提交“年审报告书”,申请年审。
  报关员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报关员证》提交海关,申请年审。
  海关每年对报关员进行年审,重新确认其报关资格。对因故不参加年审的,暂停其报关资格;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取消其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报关时,报关员应当主动出示《报关员证》。海关对报关员进行考绩,并将考绩结果记录在《报关员证》上。
  第十六条除海关特准的外,报关员只能代表其所属报关单位报关,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关单位。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第十七条代理报关单位或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将该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签字或印章式样送交主管海关备案。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并经报关员签字或签章。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第十八条进出口商品名称,应当按海关进出口税则规范的名称用中文申报,必要时应附加外文名称。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经贸部规定、海关认可的商品名称申报。
 第十九条在实行计算机报关的口岸,代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或者报关员应当负责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海关方予接受申报。
  不具备自行录入报关数据条件的代理报关单位或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委托数据录入服务单位代为录入。
  代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或数据录入服务单位经海关批准方可负责电子计算机数据录入工作,并对其电子计算机录入的报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经电子计算机传送的报关单与手工填写的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单位,暂停其报关权: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二)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三)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四)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单位,取消其报关权:
  (一)主管部门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三)犯有走私罪的;
  (四)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格: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
  (二)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填写报关单,不如实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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