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凡属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将成为国家鼓励和扶持的重点。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将予以简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者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各级政府应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或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和信用担保、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方面。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类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业务投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提前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继续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试点。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意见》强调,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行政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取消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自营出口,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的有关优惠政策,并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来源:中国包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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