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木头,没那么值钱时,农民可以拿回家当柴烧;值钱了,政府说,这是国家的。
我国民法未明确先占制度,导致所有人不明或无所有人的无主物,当发生官民争夺时,其所有权往往都指向:国家。
如此巨大的乌木即使是在盛产地四川也不多见:它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动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吊设备才得以完整地从山沟里运出,照目前的行市,这样的体量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财富。
2012年春节时,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这笔“横财”露出的一小段枝桠。一个月后,吴高亮开始发掘,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
村民:家门口挖到宝
2012年是吴高亮的第三个本命年,按照民间传统的说法,这一年他要么非常走运,要么非常地不走运。如坐过山车一般,两个极端,他偏偏都赶上了。
春节时,吴高亮陪朋友在自己田地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桠。枝桠发黑,有一股异香,吴和朋友粗略查看,判断枝桠只是冰山一角,地下很可能埋藏着很大的乌木。
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因树种的不同,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八至十万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
随后的鉴定证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正是楠木形成的。2012年2月初,吴高亮花钱请了一位民间专家,后者找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探明地下有巨大的乌木。经专家估计,最大的那根乌木可值数百万元。
对吴高亮来说,发现乌木的地方,是如字面意义的“家门口”。麻柳村位于彭州山区,一条属湔江支流的河沟将村子一分为二,吴家居住在河沟右岸,承包地就是左侧的河坝地,两边直线距离不足60米,开门可望。
自家门口的自家地里挖点东西能有什么问题?吴高亮开始着手挖掘乌木。2012年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开始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仅挖出三分之二。“刚挖出来时还有香味,站在家门口都闻得到。”他回忆说。
可能一夜暴富的工程,一下子人尽皆知。吴高亮说,挖掘时镇上曾有人找到他,有意合伙挖乌木,但他拒绝了。事后吴高亮颇有点后悔这个决定,因为从这时起,事情开始起变化。
当天晚上,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吴只得停了下来。
“我们当天是接到了群众举报,有人私采滥挖。”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接到这个情况后镇上通知了派出所。他解释说,彭州矿产丰富,盗矿者一度十分猖獗,当地政府像打黑一样在打击私采滥挖。
可是面对挖到一半的乌木,通济镇也拿不准它算不算矿产资源。“但是我们想它总有一个前提,它是属于国有的财产。”通济镇做出了这样一个界定,并且派出警力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吴高亮才意识到,自家门口的东西真的有可能不属于自己。
政府:“夹生饭也吞下去”
吴高亮一宿没睡好。警察表示只要他停下来不挖,后续交给镇政府处理,“就不追究私采滥挖的事了”。
随后几天,镇政府领导上门,反复劝说吴高亮放弃乌木,吴家则组织亲属始终阻止镇政府起出乌木。
相关人员告诉吴高亮,根据民法通则,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镇政府也愿意作出一些让步,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向吴高亮表示,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甚至在以后这根乌木进博物馆展览,下面会有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让吴高亮“流芳百世”。
但双方屡次未能达成一致,事态一度有些失控。被请到现场做顾问的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擎,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大摇其头:“吴的母亲对政府的人破口大骂,什么难听的都有,我们都挨了她的骂。”事态迅速升级,镇政府派出了警察、城管,还准备好了120救护车。
所幸,没有发生冲突。
2012年2月20日,从吴高亮承包地中一共起出了7根乌木,包括最长34米的那根,全部被运到了通济镇安放。
有意思的是,吴家的阻拦反而让镇政府下决心“保护”好乌木。同是顾问的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副所长肖礼颖说,因为乌木长达34米,起吊方案中曾提出过锯开分段起吊,但政府反对,坚持要保持乌木完整。
政府通过公开比选方案,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这样的车成都有一台,重庆有一台,动一天的费用就是上万元。肖礼颖说,当时就是西南没这样的车,政府也会从全国其他地方找,“用政府的话来说,就是夹生饭我也要把它吞下去,我必须要把它拿起来。”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不仅是起吊设备花了钱,为了从山沟里运出34米的乌木,沿途拆除又恢复了一些电杆,将乌木从麻柳村运到通济镇总花费接近100万。
“国有”并非一贯主张
纳乌木为国有,并不独通济镇。近几年,四川崇州、什邡、南充等地发现大型乌木后,都由当地政府收归国有。
然而,这并非政府的一贯主张,起码在乌木价值还未显现时,政府的身影并未出现。
成都乌木博物馆馆长、台商卢泓杰从上世纪90年代就从事乌木的收藏和保护。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古乌木在民间就是名贵木材,四川有俗语“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但真正使乌木市场价值堪比珠宝的时间并不久。在他的记忆中,上世纪90年代,人们远没有现在这么重视乌木。
1994年,卢泓杰曾在广汉一位老大爷家中,用蜂窝煤换来了一根乌木。“因为他是拿乌木当柴烧的,我就提出用煤和他换。”老大爷说这根乌木够烧两个月,卢泓杰于是用相应的蜂窝煤作为交换,“总共1000个,那时蜂窝煤好便宜,一个才1毛左右。”
那一时期,卢泓杰不仅从个人手中收购乌木,还从事发掘。有时,挖沙船发现了沉在水里的乌木,卢泓杰就把挖沙的“沙窝子”买下来。“我们就挖乌木,挖沙留给他们。”各取所需,政府从未干涉过。
乌木价格攀升大约始于2000年,其时卢泓杰的乌木博物馆小有所成,恰逢“中国西部论坛”在成都召开,于是卢泓杰展出了5件乌木艺术品,引发了强烈的关注。那之后,“木材”摇身一变成为“木财”,市场趋之若鹜。
卢泓杰回忆,2000年左右收乌木大概就每方600元,2001年就飙到2000多元,“随后一两年就4000、8000、12000这样往上翻。”现在,乌木因其树种、年代和品相而价格不一,但较低的也是每方近万元,像保存较好的楠木属乌木,价格都在每方10万左右,相比之前上涨了数十倍不止。阿里巴巴上甚至有厂家的楠木乌木开出了令人咋舌的高价:每方80万!
“现在的乌木市场完全是无序的。”卢泓杰说,他已绝少到地方上收购乌木,不仅因为价格高,还有摆不平的地方势力。现在,一条从产地四川到消费地京沪的产业链已经形成,而在四川一旦发现乌木出土,就会有复杂的地方势力介入,各种乱象丛生。
此时,政府对乌木也从不闻不问,开始逐渐重视起来。大型乌木被发现后,政府都会以保护姿态介入,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喻远军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近期他接受类似案件的咨询已有五六起。
夹生饭吞不下去了
34米,相当于11层楼的高度,至今通济镇也没有这么高的楼。乌木运到通济后,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
但对通济镇而言,“夹生饭”吞不下去了。
彭州市文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均表示,没有依据对乌木进行处置。通济镇也自忖无权对其进行处置,于是向彭州市(市委市政府)打报告,请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文管部门来进行下一步安置,但几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下文。
首要的问题在于:乌木究竟算什么?
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虽然也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它也不属于矿产。所以,保护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各地发现乌木,一般都找文物部门去,但其实它不是文物。”张擎说,文物是指人类活动遗留下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科,乌木则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属于自然学科。
据肖礼颖介绍,上世纪90年代,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里曾加了一条:“古树名木参照文物进行保护”,但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文物保护法颁布后,明确了学科的分野,古树名木并不是文物保护范畴,同时修订的成都市地方法规就删除了这一条。
不过在张擎、肖礼颖等文物学者眼中,乌木包含了丰富的古生态信息,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仍应当属于国有。
成都市最大胆的尝试是试图制定地方法规:2004年由市文化局文物处牵头,会同专家起草了《成都市乌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一办法并没有正式出台。
公有是个“大箩筐”
喻远军曾代理过几起乌木官司,代理思路采取“逆向思维”:政府主张乌木国有,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本着政府不应与民争利的原则,私人发现占有应为正当。2010年,喻远军为四川攀枝花的一起类似案件代理,不过他的当事人败诉了。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四川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采访的国内民法学者,观点并不一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原因在于,其他集中处理方案都不合法理和中国法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则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
不过,殊途同归:乌木都会落入公有的箩筐中——
尹田主张乌木为有主物,应由土地所有人享有。在中国土地不为个人所有,因此乌木可属于国家或集体,但不会是吴高亮个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表示,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这个就是标准的无主物。”他还认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我们国家的惯例就是这样的。”
正是在国家所有制的问题上磕磕碰碰,2007年物权法才得以艰难通过。(见本报2007年3月22日《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
“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我多次反对盲目地把一切无主物都处理为‘国家’取得所有权。因为这一做法常常是不必要的,也是无法普遍实现的。”孙宪忠说。孟勤国举例说,像垃圾这种无主物,国家不可能也没必要主张国有。
物权法还回避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明文规定的“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
“先占”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即确立,源于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并仍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实际上,拾荒者拾荒就是为大众所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
一位学者解释说,“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物权法最终没有涉及。于是,按现行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
回到乌木事件,可堪对比的例子就在吴高亮上游2里处:同是麻柳村的牟登良,在河沟里起出了长约1.8米的一根乌木,没有受到任何阻拦,已经运到了彭州待价而沽。
事实上,大量民间挖掘、买卖乌木已成经济活动常态,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抓大放小(选择性执法)”、“疏于管理”、“与民争利”的窘境,面临社会更多诘问。
通济镇乌木经媒体报道后,不断有人打电话意图购买,都被政府明智地拒绝。镇政府意图将乌木作为旅游景点打造,已委托四川省社科院相关专家制订方案,尚无定案。
平日里,巨大的乌木静静躺在未启用的镇汽车站里,大门紧锁。吴高亮只能站在门外眼巴巴地看,他关心的只剩下一个问题:政府承诺的最高奖励还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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