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原本是件很正义的事情,但是如果通过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去主张,将会给自己带来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张因购买某品牌木门,与商家就木门配置的锁具发生分歧,双方经过数次沟通后未达成有效处理。小张一怒之下在某公开论坛上发帖,称“某某品牌木门的销售员,大家买东西千万注意别被她坑了”, 同时将商家销售员的的名片和手机号码挂在网上,文中提到 “我电话里骂人都骂了,我现在要用小人的办法解决问题”。
销售员小李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伤害,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
小李在法庭上说自己遭到小张在网络上继续发贴冷嘲热讽,小张的行为给商家及自己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小张是直接侵权人,网络公司是论坛所在网站的所有者,自己曾口头及书面要求其删除小张所发侵犯自己人格权的贴子,其未予理会,现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小张及网络公司,要求小张及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论坛上侵犯自己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贴子、赔礼道歉,并在论坛上发表致歉信,另外,她还要赔偿2万元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法院向小张和网络公司送达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网络公司删除了小张发布的有关帖子。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小张作为网民在网站上撰写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网络公司作为某论坛的管理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法院判决小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论坛上刊登向小李道歉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如到时不刊登道歉函,法院将在论坛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张某负担。另外,小张还需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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