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生态环境建筑材料分会供稿:
传统涂料工艺应用到硅藻泥装饰壁材,制作的图案被抢注为“美术作品”禁止同行使用,合法吗?打法律的“擦边球”?
建筑装饰材料企业——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泉佳美”公司)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名将27家同行业告上法庭,成为行业的关注话题。“青岛泉佳美”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2012年6月将同行业常用的27幅图案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为“美术作品”,于2012年11月份将27(两个27是巧合吗?还是经过占卜)家告上法庭,称侵犯其“知识产权”。其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还是“借机炒作打击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值得关注和深思。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能否合法合理判决,不仅取决于事实证据,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相关司法单位能否正确理解、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否充分了解建材涂装行业的发展历史和建材涂装的专业知识。
硅藻泥装饰壁材是以无机胶凝物质为主要粘结材料,硅藻材料为主要功能性填料,配制的干粉状内墙装饰涂覆材料。以该涂层材料涂装屋内,不仅无有机气体排放,而且具有调节室内湿度、吸附有害气体、抗菌防霉等环境健康性,而且使用不同的工艺和工具可以在装饰墙面上制备出不同的机理、花色和纹路。即具有优异的环保健康性,又具有优异的装饰效果。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国内从事生产性的企业应该在300多家,从整个产业链上看,从业人员已经高达几十万人。
众所周知,我们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祖先和前人为我们创造和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华民族的文化与世界其它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相互交融、相互借鉴、共同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们也熟知,文化在纵向上具有沿续和继承性,在纵向上具有交流和借鉴性。我们所谈的硅藻泥材料在墙面上施工的许多纹理花色,基本上采用或沿续了传统的厚层涂料的施工工艺。而相关的工艺技术也在对外交流中,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国家和日本的经验。例如:在硅藻泥装饰壁材行业所谓的“弹涂”图案,就是如此。“弹涂”就是利用外墙装饰涂层中常用的“覆层涂料”工艺,制备出的图案花色完全类似。即将墙面用腻子找平打磨平涂料封底,然后喷涂上较为粘稠的涂料形成自然的凸凹不平的斑点纹路皆可,也可半干时采用滚压的办法略微压平,即形成很自然的图案机理。然而就是类似这样在涂料行业制作出的一些机理图案,被“青岛泉佳美”公司于2012年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为“美术作品”,数量多达20多幅。然后,“青岛泉佳美”公司以此为依据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相关27家同行业。
科技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无不需要科学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此,我们愿意将硅藻泥涂层材料行业的形成过程的信息资料与专业知识与广大读者分享。
在国内,较早正式开展硅藻泥装饰销售的是“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大津公司”)。在2003年,“大津公司”引进日本的“硅藻土装饰壁材”的材料生产和施工技术并开始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大津公司”为了发展国内自己的品牌起名“硅藻泥”,并在国内开始生产发展代理商。“青岛川一硅藻土公司”也在2003年开始了硅藻土壁材的研发工作,也曾和日本合作。所以,相关的图案和施工技术一部分学习和借鉴了日本等的手法和经验,一部分沿续了“彩色涂料”的工艺和图案,也有的在图形制作上吸收了我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元素,比如为百姓所喜闻乐见的“吉祥文化”中的“祥云图案”(该图案即被“青岛泉佳美”公司作为艺术作品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等。“青岛泉佳美”公司号称自己是硅藻泥行业的“国内第一家”,不知颜面何处?试图将民族的文化据为己有,不知道理何在?
在建筑涂装行业(包括硅藻泥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性技术和公知常识(包括起到美化功能的装饰性图案),被行业普遍采用。青岛泉佳美公司于2007年6月在青岛登记注册,也将产品称为“硅藻泥”,根据可查资料,其在施工中所用的图案基本上也是来自于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公知常识以以及大津公司的部分图案。目前,在全国从事“硅藻泥”生产和施工的企业有几百家,有几家企业规模已经过亿,从业人员应该在几十万人。由于该产品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已经有一些大公司(如:辽宁盼盼集团)进入该行业。硅藻泥主要分布在东北、北京、山东和上海,并已经迅速扩展到江浙、广东、广西、四川等地区。硅藻泥作为一种独立于乳胶涂料、壁纸之外的第三种新型装饰材料,已经被广大的消费者所认可走进千家万户。
本案件中“青岛泉佳美”公司起诉的企业中大部分是青岛地区的企业,也涉及长春的几家企业,共计27家;但让人不解的是,其中“选择性地”没有包括“大津公司”,个中缘由耐人寻味。当然,我们已经指出,在国内,较早正式开展硅藻泥装饰销售的是北京“大津公司”,“大津公司”为了发展国内自己的品牌起名“硅藻泥”,并在国内开始生产发展代理商。莫非,“青岛泉佳美”公司对自己号称的“国内第一家”,在“所谓维权”的一开始也心有所惧?因为,事实是,“青岛泉佳美”公司于2007年成立,而北京的“大津公司”于2003年已经行走在“硅藻泥”的道路上了。
在“青岛泉佳美”公司注册的所谓“美术作品”中,部分是“大津公司”最早采用的图案,有一部分属于“大津公司”已经申请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因此,至少可以这样说:如果在硅藻泥行业存在侵权的话,那也是“青岛泉佳美”公司侵犯了北京“大津公司”的知识产权。
硅藻泥装饰壁材的质量控制并非无依据可循。为了规范本行业的发展,在2011年中国建材联合会在国家工信部就申请制定《硅藻泥装饰壁材》建材行业标准。该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主导起草,并且已经通过专家组的审议,上报工信部。该标准规定了硅藻泥装饰壁材的多项指标,包括“粘接强度、耐温湿性能、有害物质限量、调湿性能、净化性能、抗菌防霉性”等。规定这些性能的依据是通过对市场产品的大量采样,经过科学试验最总确定的指标体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青岛泉佳美”公司不是硅藻泥装饰壁材标准的起草单位。其宣传的硅藻泥产品获得“无胶上墙专利”技术,已被国家专利局青岛分局已认定假冒。根据泉佳美的报道,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已经做了行政复议。这件事令人感觉“蹊跷”的是,科技局对复议结果遮遮掩掩。而泉佳美作为打击同行的“武器”,将扫描件挂在了商业网站上,真假难辨。但是假冒专利的网页已经“公证”取证,形成了事实)。这样的的“天才技术”(笔者在其网站上曾看到有这样的形容)如何实现。如果没有胶凝材料,粉体材料加水搅拌呈浆体,施工上墙后,不知其粘结强度从哪儿来,如何保证其使用性能。
“青岛泉佳美”公司的陈奕善女士还在媒体上发表其它不符合科学规律的观点:硅藻泥之所以具有功能性,主要因其可以释放“负氧离子”。行业专家们始终不明白“青岛泉佳美”公司的陈奕善女士为什么说“硅藻泥”一定要“释放负氧离子”。硅藻土没有这样的性质,也不是硅藻泥的特性。笔者看了《中国消费者》第五期26页的文章《硅藻泥行业标准能否抑制市场乱象》,青岛泉佳美公司的陈奕善女士提到这个问题。那不禁要问陈奕善女士,硅藻泥如何产生“负氧离子”,什么是“负氧离子”?行业专家们对“青岛泉佳美”公司及陈奕善女士关于“无胶上墙”、 “硅藻泥释放负氧离子”等诸多说法及标榜的诸多“第一”“唯一”感到匪夷所思。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事实”岂能靠一味地虚构。科学是求真的,做事是务实的。我们提醒头脑狂热的个别企业和个别人士是恢复理智的时候了,“伪科学”不是“科学”,“谎言”说过上千遍,也无法成为“真理”,因为“伪科学”实际上与“科学”在本质上并无关联,是一些虚假的“科学”或者骗局,经常借用科学名词进行装饰而已;而“谎言”则是发布者刻意隐瞒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语言信息的行为,与“真理”所坚持的“与事实或实在相一致”背道而驰。类似“皇帝的新衣”的丑剧和“水变油”的闹剧在硅藻泥行业中是不应该再任其存在和发展下去的。硅藻泥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企业和企业家的自醒自律自强,需要一大批以德立业的企业和德才兼备的企业家精诚团结开拓进取,需要诚实劳动的广大从业人员充满热情奋发努力。
就本案从法律层面值得考虑的问题是:
1、行业公共使用的墙面艺术图案,是行业的共有知识,不能被个别企业以“知识产权”为由所独占。涉案硅藻泥图案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被登记前已经属于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这些图案多是借鉴艺术涂料的图案和工艺,应属于公有领域。
2、泉佳美公司在2012年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图案,只是登记,是否属于真正的艺术作品,应经过专业程序认定方可,是否可以作为司法证据,值得商榷。也就是从法律的层面“登记”不等于“确权”。
3、、即使青岛泉佳美公司的图案符合著作权的规定,那么本案侵犯的具体权利是什么?如果是复制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硅藻泥的施工过程中完全不存在上述要素,而是如前所述结合各家材料的特性,依靠各个技术工人的智慧创作出的图案,图案不可能相同,只是可能表达的图形含义相似。如果说侵权成立,那么,徐悲鸿“画马”之后,别人就不能“再画马”了吗?中国文化的“祥云”图案、硅藻泥有,就连“农夫山泉矿泉水”瓶子上也有,中国文化都成了泉佳美的“艺术作品”了吗?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将在以下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其一、对硅藻泥行业的相关企业在如何正确地理解知识产权、如何合法地取得知识产权、如何依据基本的商业道德进行公平竞争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在其他的领域这种行为会被效仿,对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何种影响?其二、该案件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涉案的几家公司,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本行业300多家企业的发展。所以,来自全国的许多没有涉案的公司都很关注此案。
笔者所知,虽然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判了三个案子,三家败诉,但是有两家提出了“上诉”,还有一家企业向山东省高院对一审法官进行了“举报”。应该说,本案并非目前这样简单,要看“后来”结果。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具有轰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让硅藻泥产品真正能够“净化”百姓家的空气,能够“净化”行业的空气,也能够“净化”社会空气。
作为一个科技工作者和硅藻泥行业的倡导和推动者,笔者认为,不论该案件的结果如何,提出几点看法:第一、每位企业家都应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保护知识产权,应进行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合理的诉讼,不可能提高自己的行业影响力,可能适得其反;第三、应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只有行业得到了发展,企业才能够发展,而不要为了竞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打击竞争者;第四、司法机构应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相关专业知识合法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保护国家在经济转型期新兴行业的发展。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乌云遮不住太阳,硅藻泥事业定会蒸蒸日上,更好地服务于更多渴望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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