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房产成了热门话题,大家都争着当“房奴”,二手房交易也随之如火如荼,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屋,顺利过户入住是每一个购房人的愿望,但在这些火热的背后,二手房买卖中也衍生出了诸多法律问题,值得警惕。
2012年,徐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赵女士的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拟作婚房。尽管是二手房,但徐先生当时看重这套房屋的地段不错,稍作装修即可入住,价格也可以,比买期房方便多了。虽然这套房屋已经有了租客,但房东说已经谈妥了,租客王先生到时候会搬走的。所以徐先生和赵女士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协议,但当徐先生交完钱过了户即将入住时,却被告知,租客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较长,并且一时间也不愿搬走。这就造成徐先生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却暂时无法入住。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徐先生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赵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没想到在诉讼中王先生却认为徐先生与赵女士的买卖合同侵犯了他作为租客对这栋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对徐先生与赵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了异议,希望法院判令解除徐先生与赵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这让徐先生非常不理解,怎么自己对已交完钱的房子的权利还不如一个租客呢?
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发生买卖、继承、赠予的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这条赋予了承租人在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能用租赁合同与之对抗的权利。本案中,租客行使的正是这项权利。
其次,租客王先生对房屋提出的“优先购买权”的依据是什么呢?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中: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有限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且当他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对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但不能以此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徐先生因为买房变成了房东,王先生仍旧是租客,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到合同期满。因王先生没有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侵犯王先生购房优先权的赔偿问题不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买方徐先生在买房前,没有注意附加在房屋上是否有其他权利,或者发现了却轻信自己能及时妥善处理,正是这个疏忽导致了交易风险的发生。在二手房买卖中,要提高法律意识,主动防范进而规避法律风险。毕竟,购买一套房子是许多家庭的大事,只有用法律武器才能保证交易的圆满完成。(大粤网)
编辑:王召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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