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对木门行业产生的影响
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此后于 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现行商标法一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同时,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评定“驰名商标”,目的本来有两个,一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二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但随着时间推移,这项评定逐渐变味、变质。评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评选和司法认定,前者问题很多,后者问题同样惊人。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权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商标,应具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照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解释,木门企业要想获得国家认可的“驰名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资格获取,否则就没有;如若获取,就会丧失“驰名商标”的光辉形象。
首先,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应该是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应该是适应市场需求,能为广大消费者认可,对消费者负责的产品。就木门企业而言,当前所生产的木门产品必须具备“节能环保、无毒无害,质量过硬”,并且有较大的生产规模与生产量。
其次,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必须有满足消费者所需要的功能和优异的物化特性(即优良的产品质量);在社会上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市场上应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上应有合适的市场价格;必须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有一支可靠的、优秀的技术队伍,能为消费者及时解决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第三,获得驰名商标企业所设计的商标,应该能够清楚明白地表现出该企业、该产品的鲜明文化内涵,此外还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不雷同于同类产品商标,一定要体现出差异来,能紧紧的与本企业文化相吻合,并且具有易记易懂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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