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本报AⅡ14版以《省质监局:4种防水卷材“严重不合格”》为题,对省质监局今年第二季度对我省生产(或销售)的防水卷材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结果进行了报道。该报道一经见报,立即引起了有关标识生产企业的高度关注。当日,本报报道中提及的标识生产单位“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派该公司工程渠道事业部大区经理孙有政来到本报,向本报提交了一份“东方雨虹声明”。后经记者调查采访,所谓“雨虹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严重不合格”实为虚惊一场。
“声明”称,该公司为上市企业,从2012年12月31日终止了该公司原授权销售单位--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报道中的受检单位)的销售协议,协议终止日起,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向受检单位(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品种防水卷材”。同时,该公司称,他们与省质监局和省建材产品检测站沟通,达成“谅解备忘”,撤销了省质监局官方网站公示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不合格的信息。而有关该公司防水卷材质量不合格的消息,给该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
记者接到该公司的“东方雨虹声明”后,本着对该公司负责的态度,就该公司提供的“东方雨虹声明”及其与省质监局达成的“谅解备忘”,于9月9日对省质监局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采访。
省质监局质量监督处有关负责人称,省质监局已经接到该公司送来的“情况说明”。经调查了解,得知受检单位“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家防水材料授权经销单位,但2012年12月31日被终止了经销协议。省质监部门从“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处抽查的防水卷材均以该公司宣称的产品名称及生产日期为准,造成受检单位“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检产品的有关内容不真实,即“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信息。
“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这种行为,不仅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信誉造成了不利影响,也严重干扰了质监部门的正常的工作,省质监局将对“兰州宏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据介绍,目前省质监局已经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其防水卷材事宜达成“谅解备忘”,质监部门已从官方网站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水卷材不合格的内容进行了撤销。
本报记者:张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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