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之后,27年前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命运值得社会关注。
条例暂行20多年
我国的房地产税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开征14个税种,其中包括房产税和地产税。
次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到了1973年,我国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国家决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鉴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4年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介绍,总体上说,六届全国人大1985年的授权涵盖了此前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刘剑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于1986年9月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出台有宪法依据,因为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刘剑文介绍说,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背景是,私人拥有的房屋很少,大部分房屋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宣布次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刘剑文认为,应该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房产税暂行条例,它在特殊的时期不仅推动了国家的经济改革,还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和保护了私有财产,“征税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
同时,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房产税暂行条例,20多年过去了,房产税的规定仍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在国家法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应该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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