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360提示百度软件恶意捆绑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360方面当庭表示,安全软件对软件捆绑进行提示是国际通行准则,360作为安全厂商,有义务提示软件的恶意行为,保护网民上网安全。
据悉,2011年工信部颁布的第20号令《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其中,“规定”中明确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对此,360方面表示,百度相关软件有捆绑情况, 360作为安全软件对于百度相关软件进行安全提示,合理合法,正是维护了广大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了解,互联网应用是个高度市场化的领域,市场化的方式就是通过用户的理性选择来实现产品的优胜劣汰。好的产品,用户会主动去找、去用,比如微信、微博,并未硬推给用户,但大家都主动在用。不过,但凡试图硬塞给用户的产品,往往都是无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夹带自己的私利,诱使用户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使用相关的服务,从而实现不当利益,而非真正为了满足用户的正常需求;这样的产品,也迟早会被市场抛弃。
据此有专家认为,互联网商业应用的生命,在于尊重市场,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给予用户知情权、选择权,才能有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经过一个下午的开庭审理,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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