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薛女士:前不久,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根据协商,以他的名义购买并办理房贷的一处房子归我,我一次性支付60万元,剩余房贷改由我还。但我们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房贷未还清,必须要银行先出具同意变更抵押人的证明才能过户。但如果不过户,银行根本无法出具此类证明。请问我可以告房产局吗?
律师解答: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时,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本案中并非转让行为,而是因离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不管内部如何约定贷款问题,对银行的偿还义务仍是继续由双方负责的。只要在房产局办理过户后到银行变更抵押权登记,就不会侵犯银行的权利,故不需要银行同意变更抵押人。因此,若房产局坚持不办理过户,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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