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呈怎么也没想到,7年前买的经适房又被卖家重新“卖”了一次,并过户到新买家名下,新买家罗婷还在房子上设了抵押,要不是银行找上门来,孙呈还被蒙在鼓里。经适房已具备了上市条件,为何不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手续,更可气的是居然把房子又卖给别人。孙呈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再次买卖无效,法院予以了认可。
2007年,刚来南京发展事业的孙呈,经中介相中了一套房屋,是位于栖霞区尧化门附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孙呈与房主董彬讨价还价,最终以21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签了,但房屋是经适房,暂时拿不了证。身为律师的孙呈提出,先缴19万,剩下的尾款等到房子过户再给。董彬同意了,将房子交给了孙呈。孙呈和妻子住了进去。
后来孙呈数次要求董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董彬总是推托还没拿到两证,过户的事一拖再拖。2010年年底,孙呈收到了一封来自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信上的地址是孙呈的住处,信封上写的户主名却既不是孙呈,也不是董彬,孙呈隐隐感到不妙,他准备找董彬问个清楚。
董彬看事情已露出马脚,才实情相告:房子2010年已卖给罗婷了,并已经过户到她名下。原来董彬于2008年就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他看房价已涨了不少,便感觉贱卖了。有了别的打算,可一时没有合适的下家,他就按兵不动,直到罗婷的出现。2010年,董彬便把房子卖给她,罗婷随即拿这套房子做了按揭,贷了40万,并做了抵押登记。
不甘被骗的孙呈把董彬和罗婷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董彬和罗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董彬和罗婷认为,房子已经过户,且已设定了银行的抵押权。可不想,孙呈告赢了。法院认定,董彬出售给罗婷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罗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罗婷和董彬不能提供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董彬和罗婷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已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两人2010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董彬和罗婷不服,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有利判决在手,可董彬和罗婷就是不肯协助他过户,为此,孙呈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清除房子上的抵押权,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董彬辩称,房子上有抵押,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罗婷则表示,自己持有的房屋权证都是合法获得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该案终于有了定论。孙呈和董彬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但涉案房屋现已过户至罗婷名下,说明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孙呈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房款,且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孙呈。因此,孙呈与董彬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而罗婷与董彬均有义务解除设定在涉案房屋所有权上的抵押,并协助孙呈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因此,孙呈诉请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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