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一句“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让停止审批20年的“较大的市”重新升温。在近日陆续闭幕的三四线城市“两会”上,“较大的市”成为被提及最多的名词之一,多地纷纷提出申请“较大的市”。业界专家分析称,地方政府积极性大增的核心原因是争取地方立法权及其背后的政策红利,但值得警惕的是,地方立法权是一把双刃剑,应提前设计好制度的笼子,保障立法权下放后地方政府行使的正当性和科学性。
多地高调申请“较大的市”
在近日召开的各省市“两会”上,赣州、中山、佛山、东莞等三四线城市纷纷高调提出申请“较大的市”,泉州、临沂等地的代表委员也纷纷建言本市申请“较大的市”,江西省甚至将“支持赣州申报‘较大的市’”写入了2014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决心可见一斑。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较大的市”专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方需要建立本地特色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更大的政策突破,但按照之前的法律只有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才拥有地方立法权。所以国务院通过批准“较大的市”赋予一部分经济基础较好、处于改革前沿却不是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城市立法权,但“较大的市”的界定和审批并无明确标准。
从1984-1993年国务院一共四次审批,产生了唐山、大连、青岛、宁波、苏州等19个“较大的市”。但此后的20年中,一直没有新的城市获批,而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则被各地解读为“较大的市”审批重新“开闸”的信号。
立法权带来更多政策红利
“无利不起早,各地如此积极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获得地方立法权。”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周志忍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非常有吸引力,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外贸扶持的政策文件如果能上升为法律就更有说服力;地方政府解决城市管理、土地审批等方面的创新型制度,有了立法权的保驾护航也更加方便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杨小军表示,地方有了立法权,就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他举例道,如果不是“较大的市”,当地人大不能创设任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果是“较大的市”,当地人大就有权在不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
中山市依法治市办主任冯镜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山、佛山、东莞这几个城市发展到现阶段,迫切需要城市具备一定的立法权破解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建立地方立法监管制度成关键
“立法权的获取对于这些地方政府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带来更大自主权的同时,其背后的政策风险也不容忽视。”周志忍表示,或许这些三四线城市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确实有很强的自主立法需求,但其立法能力,尤其是对于土地、地方债等敏感问题的解决能力究竟如何,谁都无法保证,现在不少地方就常常出现两个政府机构法规相冲突的现象,如果上升到了法律,就更应该谨慎。同时,他还强调,地方有了立法权就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这些权利到了地方政府手中必须有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明确地方法规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此外,应该建立畅通的申诉和纠错机制,一旦发现有地方设定不合理的法律条款可以马上纠正过来。北京商报记者 孙丽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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