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村民张某要求公开村民的拆迁补偿数字,遭到区审计局拒绝,张某为此将区审计局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各家村民的补偿数字为个人隐私,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终审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2012年9月12日,张某向房山区审计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轨道交通房山线(独义村部分)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一个月后,他收到区审计局的告知书,认为张某申请的信息属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因此予以拒绝。后张某将区审计局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补偿汇总表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对涉及拆迁整体的跟踪审计部分,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应当予以公开,因此判决审计局对张某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随后,房山区审计局向张某送达了审计报告,其中反映了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整体的审计情况,包含长阳镇拆迁补偿总体情况,附件中含“独义村部分”的有关内容,独义村拆迁补偿总金额近6796万元,但全村补偿明细属个人隐私,不予提供。
张某不服,上诉要求房山区审计局向其公开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中附件部分,包括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轨道工程拆迁资金拨付需用审定情况汇总表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张某对其出于特殊需要未做合理说明,因此终审驳回张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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