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美、绿色的城市照明环境,已成为展现深圳现代化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记者昨日在深圳官方微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记者看到,新《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管理主体,还鼓励利用建筑内部照明营造城市景观。
《办法》根据新形势下的职能和事权划分明确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部门以及责任分工,对市、区、企业和社会在城市照明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明晰,在市、区职能部门之间进行纵向职责分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倡和鼓励利用建筑物内部照明方式营造城市照明景观。
记者看到,第二十三、二十八条表示,按规划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建议利用建筑物内部照明(如内透光等)方式营造城市照明景观,并对内部照明进行整体控制;建筑物内部照明按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求亮灯的,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维护费和电费补贴。
此外,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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