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我国空气污染的日趋严重,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患上了呼吸道疾病,然而不仅室外空气令人堪忧,室内空气质量也岌岌可危。空气净化器可以帮助我们净化室内空气,但是您知道空气净化器在我国的各种标准吗?
标准不尽合理
室内空气污染的治理技术从动力消耗的角度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动力型治理技术和非动力型治理技术。占80%以上市场份额的动力型治理技术是指通过动力使室内空气流过空气净化装置后返回室内空间的技术,所采用的设备主要是各类空气净化器。
在动力型治理技术方面,我国现行产品标准主要有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此外,GB 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和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对空气净化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进行了特别要求,WS/T 368-200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中对可用于医院空气消毒的空气消毒器的种类作了规定。
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规定了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按照净化原理,基本涵盖了主要的空气净化技术,对规范我国空气净化器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标准采用“总净化效能等级”作为产品的核心指标的规定不尽合理,容易误导消费者。此外,该标准在气态污染物去除效率的检测方法方面也存在重复性差、可信性不高等问题。
空气净化器(中国)行业联盟2013年发布了联盟标准APIAC/LM 01-2013《室内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评价要求》,针对空气净化器改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性能指标制定了检测和评价方法,包括适用面积、室内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能源效率等,对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但该标准同样存在局限性,容易产生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比如该标准中规定的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是以去除80%的香烟烟雾的最低洁净空气量计算得出,而空气净化器去除香烟烟雾的能力主要反映的是其对固体颗粒物的过滤能力,并不能反映其对甲醛、苯等挥发有机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因此,在我国室内空气化学污染较为严重的背景下,以根据固体颗粒物去除效果计算出的适用面积代替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显然是不全面和不合理的。
缺乏约束力
专家分析认为,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现行空气净化器标准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联盟标准,都不是强制性的标准,对企业的约束较为有限。从技术角度分析,不论国家标准还是联盟标准,在性能指标选择、产品标示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地方,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补充和完善现行标准,按技术分类或产品功能用途细化标准,对关键技术指标和产品标示提出强制性要求,以减少对消费者的误导,规范市场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我国室内空气治理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并十分迫切。
专家建议,尽快组织有相关能力的大学及科研院所,在国家标准还存在缺失的情况下,修订和完善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空气治理产品的标准。蓝闽波呼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资源,设立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集中科普展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以各种形式建设相关科普基地,加强科普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室内空气污染来源、危害、治理方法和技术等的科学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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