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留下房子,我为你养老。”抵押产权房换取养老金的“以房养老”方式,自提出后一直有争议,21日,保监会透露,已起草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拟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个城市率先开展试点。同时首次明确“以房养老”试点实施细则。
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到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要求,保监会最新起草了相关指导意见,并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拟将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到2016年3月31日止。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介绍,“以房养老”的试点方案,由保监会牵头,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据了解,“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这项业务就是通常说的“以房养老”。
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群应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将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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