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希娜报道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近日公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规范。办法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论证;符合要求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办法同时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者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蔡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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