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今天发布的房地产蓝皮书《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11(2014)》指出,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背景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尤其是农村集体谋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结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是在确保国家整体利益尤其是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的前提下,让农民和村集体自主参与城镇化建设,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报告建议,对于已经存在多年的小产权房基本方针应当是: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区别农村的土地状况。根据与城市的空间关系,可将农村集体及其土地分为三类情况。一是远离城市(及工矿区等)的纯农村地区,土地的主要用途是农业生产。二是城市郊区(及小城镇、工矿区周边等)的农村地区。部分或大部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但城镇化趋势明显,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如对外道路等)、工厂、企业等非本村单位或个人占用本村集体土地。三是城市边缘地带的农村地区(城中村)。原来是城市郊区,土地主要农用,后因城市扩张,农田被占用,村庄也被包围在城市之中。
—实施不同的政策。一类农村地区不会出现小产权房(起码不会有成规模的小产权房)。但是,城镇居民可以购买使用农民房。不过,农民房出售或出租的数量不会很多,影响不大。二类农村地区小产权房最多,是治理的重点。首先,通过对土地性质和利用现状的综合评估,将大块农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其次,通过与农村集体协商,为每一个村集体划定各自的自留地。在自留地上,实施新的土地和小产权房政策。非自留地上的小产权房,符合土地用途和城乡规划的,可转正为商品房,但要补齐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款。非自留地上的小产权房,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原则上予以拆除,恢复为耕地。所有商品房差价款及罚款均由政府收取,用于异地土地整理,以增加等量等质的耕地。商品房所在的土地,也自动转为国有土地。三类农村地区已处于城市内部,成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基本上不存在耕地。所有的小产权房都应合法化。但是,仍需要划定村集体的自留地。自留地上的小产权房,归村集体经营和管理,地位和性质不变。非自留地上的小产权房要转为商品房(房价差价款上交政府),土地转为国有。
无论哪一类农村地区的农民房,原则上仅供农民自住使用。只有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的农民房,才可以出租或出售。凡村集体自留地上已出售的农民房,均予以合法化,但仍属于农村房屋,由村集体进行管理,并缴纳管理费。非自留地上已出售的农民房,符合土地用途和城乡规划的,可转正为商品房,但要补齐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价款。非自留地上的小产权农民房,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原则上予以拆除,恢复为耕地。转为商品房的农民房差价款及罚款,均由政府收取,商品房所在的土地也自动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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