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熊玮 雷远勇)租下一间抵押房居住,没想到房主还不了债,债主不顾租期未满,要提前收房变卖。租户李海欲买此房被拒,向洪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投诉,准备起诉债主朱斌侵权。
2012年6月,在汉打工的李海租了赵福建在洪山区和平街的一间房,租期2年,到2014年6月期满。当时赵福建直言,因向好友朱斌借了3万元,已将这间房作抵押,如到期还不了钱,朱斌有权卖房拿回欠款。
今年初,还款期已过,朱斌得知赵福建无力还钱,便提出变卖房屋抵债,同时通知租户李海搬离。
租期还未到就要搬离,李海认为吃了亏,朱斌说给补偿,李海仍不满意。作为债主,朱斌无意退让。无奈之下,李海愿出买主同样的价钱买这间房,可朱斌坚称已与买主商定,执意要李海搬走,双方争执不下。
房屋抵押后能再出租吗?如租期未满就要变卖抵押房,逼承租人搬家,承租人如何维权?李海向法援中心咨询。
律师:如果李海未能与朱斌达成购买协议,租期未满面临退腾,李海可向签租赁协议的赵福建提出索偿。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从变卖款中受偿。朱斌要求变卖房屋行使抵押权,为合法行为。同时,李海与赵福建签订租赁合同,两人的租赁关系也合法有效。
抵押房出租,一般有两种情况:抵押在先,租赁在后。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当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时,租赁关系相应解除;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法律条文普遍支持“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租赁物转让,其租赁关系对受让人仍然有效,在租赁关系届满前,受让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两种情况,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海对赵福建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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