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法院称是不可抗力所致,车主未尽义务也存在过错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报道 停在小区内的小汽车被大雨淹没,在水中浸泡10多个小时后被拖出,物管有没有责任?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下称香洲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车辆被淹受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因此物管公司无需赔偿。
家住珠海前山园林花园(花园装修效果图)的业主丁某称,其拥有的一辆小车一直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中。去年5月22日凌晨珠海发生特大暴雨,原告车辆遭受严重浸泡,车厢内地毯(地毯装修效果图)全部水浸,最高水位达车座下沿。当日中午车辆由4S店拖走,经检查维修,车辆于6月15日完成换件工作,恢复正常使用,原告为此支出维修费12373元。原告丁某认为,物管公司没有定期维护排水设施导致排水设备损坏、排水口堵塞且应对灾情措施不力、没有尽到通知预警义务才使原告丁某等人的车辆浸泡受损,因双方存在物管合同和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物管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损失。
香洲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珠海市出现了特大暴雨,积水瞬间涌入地势低洼的园林花园,这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园林花园小区内路面的积水瞬间迅速蔓延上升从而导致小区路面的车辆被淹,这是物管公司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本案应属不可抗力事件。
在小区路面迅速被积水蔓延的情况下,即使物管公司及时向原告丁某发出通知,但对于被积水包围的停在小区路面的车辆而言也已经于事无补。而且,在气象部门已经接连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情况下,原告丁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却未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其本身也存在过错。由此可见,原告丁某的车辆被淹受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因此原告丁某诉请被告物管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373元,理据不足,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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