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居住人员多、用电超负荷、通道狭窄不便疏散等原因,群租房火灾隐患极大,因群租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也日益增多。2011年2月吴中区一处群租房突发火灾酿成2死7伤惨剧,近日,一名在该群租房火灾中烧伤的房客陶某就起诉房东要求赔偿,法院认定房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房东答应赔偿伤者36万多元。 通讯员 马俐 本报记者 彭昊
客厅停放的电瓶车起火
陈某和邱某夫妻俩将自家建筑面积210平米的三层小楼分隔多间,出租给22名房客,陈某家中5口人也居住在此,人均面积不到8平米。2011年2月的一天凌晨,出租屋发生火灾,造成2死7伤。苏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系停放于一层客厅的一辆电瓶车起火所致。
认定书进一步分析,客厅停放多辆电瓶车、摩托车,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分隔多间出租,最先发现起火人员未第一时间报警,部分住宿人员自防自救能力不强是事故诱因。在这场火灾中,起火电瓶车的车主不幸身亡;受伤最严重的房客陶某全身烧伤达42%,经鉴定构成3级伤残。
陶某认为,自己因租房发生火灾被严重烧伤,陈某和邱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管理不当,应对自己的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房东夫妻告上法院,并明确表示本案中不向其他人主张权利。陈、邱二人则称,是一房客的电瓶车起火引发火灾,自己并非侵权人。
法院认定房东存在过失
通过庭审,吴中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其房屋分租给多达22位承租人,形成群租,违反《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关于安全要求的规定。群租致房内公用部位停放多辆电瓶车、摩托车,造成火灾隐患,且消防条件严重欠缺。被告就其房屋群租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对火灾致原告伤害存在过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火灾直接起因系电瓶车起火,可能涉及电瓶车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而被告对原告受伤的相应过错相对于电瓶车方因素要小,故应承担部分而非全部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查明事实后,在调解过程中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责任,并根据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邱某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法官:房东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尽管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引起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出租房屋客厅处停放的一辆电瓶车起火,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为该电瓶车车主,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直接侵权人承担。但该车主在事故中已死亡,原告遂起诉房东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说,尽管被告非直接侵权责任人,但其违反《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体现安全要求的规定,将房屋多户群租,这种出租房屋的行为构成经营性行为,其对房客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房东,从事经营性房屋出租活动,其出租房屋消防条件严重欠缺,对停放在房屋内的电瓶车等疏于管理,对原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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