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5月13日央行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要求银行优先保障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在房地产市场形势甚为敏感的时候,引起了人们对于住房金融政策趋势的讨论。
所谓住房金融,是指为住宅生产和消费而进行的筹资、融资、借贷和结算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在各国都与房地产业密切联系在一起,并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住房金融也成为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环节。
然而,在住房金融发展过程中,有三大关系一直难以进行平衡,首先就是对调控功能与服务功能的平衡。一方面,住房金融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例如,住房抵押贷款是住房金融核心要素之一,同时影响到住房的投资与消费层面。政府通过对其调节,可以对住房金融市场层次、流动性等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干预住房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虽然人们通常都有住房需求,但从经济意义上说,个人消费的预算约束使得实际有效需求是有限的。由此,住房金融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提供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尽可能扩大居民住房的实际购买能力。
在实践中,这两大功能并非总是完全一致。尤其是近些年来,土地等制度缺陷、社会群体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带来市场失衡等现象,都在住房产业中得到淋漓的展现,这使得住房金融功能逐渐转向以遏制房价过快膨胀为目的,而对于居民的服务功能同时有所弱化。在“一刀切”式的各类政策中,真正“刚需”的住房金融服务却常常难以满足。
其次,是如何让住房金融的发展与创新能够真正服务于居民实际需求,而非成为助长投机的“催化剂”,或者脱离实体的金融“游戏”。对于前者,是当前国内所关注的焦点,但从本质上看,解决的关键不在于住房金融本身,而应是政府财税政策的职责,如提高住房持有成本等。对于后者,正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之一,基于住房产品的金融创新逐渐变得“云山雾罩”,距离实体需求越来越远。虽然我国住房金融市场还未出现这种状况,也需要警惕未来环境变化下的可能前景,如影子银行、同业市场的问题已昭示了国人此方面的创新狂热。
最后,则需要处理好住房金融中政策性与商业性的关系。应该说,住房的“私人性”,要求住房金融发展坚持市场化导向;住房“准公共性”,却又要求住房金融发展需特定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实际上,各国政府往往都根据不同住房及人群特征,分别采取政策性与商业性的金融支持方式。在我国,最大问题是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整体缺位,以及期望商业金融来解决本来具有政策性特征的住房问题;同时有限的政策性支持,却又掺入到商业性金融的领域中。
无论如何,要厘清住房金融的功能与关系,不仅需要监管者的“窗口指导”,还需要通过住房金融市场规则、结构、主体的完善,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这里并没有国外可资照搬的经验,更需基于国情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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