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上明确标明购买的是“住宅”性质的商品房,但拿到手的房产证上却变成了“公寓”,5月19日,记者从四川省消委获悉,今年以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了数起商品房性质变化的投诉。省消委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主动询问商品房的性质,必要时可到当地规划房管部门查询。
案例:住宅变公寓
“日照时间”缩水
2011年,资阳市民白女士在成都市成华区购买了一套70余万的商品房。11月30日,白女士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上面明确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然而,今年3月份,当她拿到房产证时,上面“规划用途”一栏却写着“公寓”。
“明明购房合同上说的是住宅,怎么又变成了公寓了呢?”白女士很疑惑,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以及签合同时,都没有告知她所购买的房子是公寓,“如果知道了,肯定不会买!”
“住宅”与“公寓”其实是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全国各地对于两者的区分不尽相同。在成都,两者主要根据日照时间进行区分。
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出台的《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寓是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即公寓不能够满足“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的要求。
质疑:开发商为提价
瞒报房屋性质?
对于住宅变身公寓,开发商向白女士给出的解释是,整个楼盘都是签的住宅,但每栋楼中,总有一些房子不能达到《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日照要求,因此,30%的房子在向房管局备案时只能改为公寓。
然而,是住宅还是公寓,其实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定性。2005年成都市规划、国土、房管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规划部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明确标注;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和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
公寓达不到住宅的日照要求,价格就应该低一些,但白女士却没享受这样的福利,对此,她质疑开发商明知道是公寓,却以住宅销售,就是为了提高价格。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办法。
律师说法 属根本性违约 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购房合同和备案以及房产证上的信息不一致,这属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由于关系房屋性质的改变,该行为已属于合同根本性违约。”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豪说。
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刘子豪说:“开发商在销售时如实告知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公寓’性质,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误导。”
针对白女士的情况,刘子豪建议其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根据《合同法》,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则应按照合同中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消委提醒 购房前主动询问房屋性质
除了白女士外,南充的母先生、郫县的熊女士、成都的苟女士也都有过类似经历。对此,省消委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主动询问、弄清楚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必要时,可到当地规划房管部门查询。“在不确定房屋性质之前,最好不要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
开发商也应诚实守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向其如实告知商品房性质。“如果确实遇到这类问题,消费者可及时向各级消委会或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华西都市报见习记者吴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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