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下旬,国土资源部登记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反腐和降低房价。客观而言,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出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确实不该扛起反腐的重任。不过,类似的表态还是会被舆论解读为打消既得利益者对不动产登记的担心,从而破除阻力。事实上,不动产登记与反腐和抑制房价存在客观关联,一味弱化这种关联功能,只能是事倍功半。
如果不动产登记制度摆布不好与反腐的关系,很容易重蹈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的覆辙。一方面,反腐并非只局限于从不合法的不动产方面入手,不动产也并非贪腐官员的全部,是以不能对不动产登记寄予过于沉重的反腐厚望;另一方面,反腐只是不动产登记的关联功能,但这种次要的关联功能,却关乎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的基本功能,如果连“以人查房”都做不到,这个平台系统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就不动产登记来说,既不能为反腐所累而不堪重负,也不能为反腐阻力所羁绊而停滞不前。
将有限制的“依法以人查房”写进条例,正是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既不为反腐所累亦不为其所绊的平衡。诚然,作为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物权制度,很多国家在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上,一般只限于“以房查人”,而严格控制“以人查房”。我国现行的法规制度中,亦以“以房查人”为主。但这并不妨碍不动产登记在充分观照民意与反腐现实后,让“依法以人查房”成为普通市民信息安全的保护伞,同时成为有关部门发现贪官污吏的平台。因为一旦涉嫌违法违规,个人隐私权就要让位于公权力的调查权。
当然,《条例》先行“剧透”与正式出台的时间差,难免会让一些既得利益者酝酿和释放阻力,也难免会给一些“房多”官员抛售房产预留时间。这就需要不动产登记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在摆布好与反腐的客观关系后,强制推行,并以不动产为主体完善历史交易信息—事实上,这些既往信息在地方房管部门均有备案。官员群体只有带头守法的权利,而没有阻止法规出台和逃避法律责任的特权。所以,若有阻力羁绊,不妨先查查“阻力者”房产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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