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一斐 通讯员顾丽娟)房屋实际交易额225万元,网签价150万元。增城的买家邓某原以为按网签价缴税,没想到税务部门却是按238万元的基数收取税款。他转而将卖家黄某告上法庭,主张房屋税费是替黄某缴纳,诉其不当得利。近日,增城法院一审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低价网签“高价”缴税
2013年6月,黄某和邓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自己位于增城一小区的一房屋卖给邓某,总金额为225万元,同时约定办理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2013年8月,黄某与邓某共同前往国土部门办理产权过户递件手续,但根据广州市规定,二手房买卖必须网签,故黄某与邓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黄某将房屋转让给邓某,总金额为150万元,邓某承担全部税费。同日,邓某却向税务部门支付了按238万元的交易金额计算的相关税费15万余元。
2014年2月,邓某以替黄某垫付了15万余元的税费,黄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返还15万余元的税费。双方均确认实际交易金额为225万元。
黄某主张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于交易税费已明确了由买方承担,邓某为减少纳税金额,故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交易金额为150万元,并由买方承担税费。
邓某坚持其之前是承诺以150万元为基数缴纳税费,且在支付后才知道纳税义务人为黄某,也不知道金额如此多。
存量房网签非单凭网签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邓某承担全部税费后,邓某对于税费负担的约定是清楚的。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不是单凭网签合同的价格,而是根据税务部门的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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