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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公检法系统该如何将冤假错案“纠错”与“究责”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6月11日15:15 家居装修知识网  

  公正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生命线”。然而,何谓司法公正,却历来是仁智互见、历久弥新的话题。

  对冤假错案要“纠错”也要“究责”

  新华网北京电(记者杨金志 岳德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说,法院要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说,2013年检察机关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

  两高报告向冤假错案“宣战”,体现了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司法理念。近年来,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引起关注。纠错本身就是进步,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坚决防止新发生冤假错案,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发现的冤假错案及时进行纠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13年,浙江省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社会影响很大的冤假错案。事实证明,依法及时、迅速地纠正错案,是重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重树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对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责”。两高报告中提出的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以及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就是对办案人员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只有责任倒查、一查到底,才能让办案者心存敬畏,对案件质量负责,加强学习,及时清除不合时宜的观念。对于违反法律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应该不论时隔多么久远,都要坚决依法处理、终身追责。

  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因”。深究原因,才能查摆出问题所在,真正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能够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厘清办案理念,提升依法公正办案的能力。

  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要充分加强对刑事辩护的重视。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环境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让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防止冤假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不能仅靠司法机关的“自查”,还应引入冤假错案的社会发现机制,欢迎社会和舆论的依法监督。

  徐汇区公检法系统多项举措努力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公平

  今年以来,徐汇法院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徐法之友——走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以司法透明推进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主要做法:一、规范工作制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固定每双周周五下午为活动时间;设立专门联络员,负责协调活动事务、提供后勤保障;挑选部分团员青年担任解说员,由团总支统一培训和管理。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法院官网、法院微博、徐汇有线台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活动内容、及时更新活动信息、深入报道活动成效;与政工工作形成合力,结合知名法官社区巡访、党支部走访结对居委、党代表走访结对联系点等活动加强宣传,进一步扩大公众开放日活动的知晓度。三、拓宽参与主体。变“被动接受联系”为“主动进行邀请”,将参与活动的主体由学生群体扩展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行业代表等社会各行各业各阶层,让全社会都有机会走近法院、了解法院、监督法院。四、拓展活动内容。在保留参观该院“一室三中心”、旁听庭审、参与审判流动课堂等三个传统项目的基础上,新增法制讲座、模拟法庭、“法官面对面”座谈、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多项活动内容,多元呈现法院工作,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上海申浙律所李峥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一则仍存疑议的案例。2001年4月,安格集团子公司上海正邦计算机有限公司收购了上市公司民丰公司29.5%的股权,孙凤娟因此担任了民丰公司董事长,在她进入公司后发现有近2亿多国有资产被民丰公司总经理谢裕忠等人侵吞。即向有关领导作了反映。谢裕忠等人为逃脱法律制裁,于2002年5月写了一封诬告信给予谢裕忠关系密切的时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王维工(已于2009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王维工即向上海市公安局领导发了指示,市经侦总队于同年5月21日以“重大金融诈骗”对孙凤娟及安格集团立案侦查。在孙凤娟被侦查期间,谢裕忠勾结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倪某某,由倪出面以实力雄厚的国企身份,要求与孙凤娟合作开发安格公司投资的上海万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400亩地。孙凤娟不知是圈套,于2002年6月24日与城开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城开公司在支付了5仟万元定金后,安格公司将万源公司90%的股权变更到城开公司名下。此后城开公司违背合同约定,不再支付余下的4.21亿元股权转让款,并私刻了万源公司的整套印章、伪造万源公司虚假材料。公安经过四个月的调查,没有找到孙凤娟任何违法依据正准备撤案时,倪某某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并掠夺巨额资产,再次找到了王维工,王又一次下达了“一定要人抓掉、公司关掉、财产没收”的指令。2002年10月10日,公安以涉嫌抽逃出资为由将孙凤娟刑拘,当天即秘密关押。此后公检法三家联手,通过先抓人再制造证据、公安出面逼迫与安格公司做生意的其他公司索回资金等办法,制造了孙凤娟名下几家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然后抽逃公司资金罪、虚假注册资金罪判孙凤娟有期徒刑4年,再通过掠夺式的强制执行,把其开办的几个公司数十亿的财产分光,制造了这起令人发指的冤假错案。记者随后走访了涉事的公检法三部门,相关人员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将在适当时候披露更多信息,并保留对事件后续披露的权威性和解读权,并表达了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最后李铮律师强调,当前全党全国反腐败工作正在深入发展,希望消除腐败分子给党造成的恶劣影响,以体现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和维护司法机关形象。

  司法公正是合法与正当的统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准确认定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有坚实的事实基础与法律基础,裁判才具有客观性与可预测性。离开了事实依据与法律基础,司法裁判就会沦为恣意的产物,社会就会陷入人治的深渊。因此,合法是公正的必要前提。合法既包括程序的合法,又包括实体的合法,是程序合法与结果合法的有机统一。离开了程序合法,结果合法就会成为缘木求鱼;程序合法若不以结果合法为归依,程序就会成为徒具其表的摆设。司法与执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就在于对两者的要求不尽相同。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方针充分表明,执法的要义在于“严格”执行法律,促使法律的实现,强调“严格”;司法既要将法律适用于个案来定纷止争,更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当然,司法公正要以严格适用现行立法为前提,这是法治中国题中应有之义。但司法公正又不能满足于适用现行法律规范。换言之,司法所要实现的公正,首先要在法律规范之内寻求公正,但又须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灵活运用法律方法来探求法律之目的与精神,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当法律出现漏洞与不合时宜时,司法不能拒绝裁判,而应积极回应人民的利益诉求,有所作为去促进实质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强调合法与正当的统一,既不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本质上要具有高度的合理性、民主性与正义性。

  司法公正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与新期待。

  一方面,司法是否公正,存在可以衡量、检测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是而且只能是法律标准。一个案件只要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就应该认定为公正合法的,就不允许任何主体再行挑战这一生效裁判,这既是维持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客观需要,也是“司法终局”与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司法公正,显然是包括主体的判断、认知与体验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因此难免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特别是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价值观念多变的背景下,人们对某一个案与某一时期的司法可能存在不同的评判与认识。我们既要认识到存在这种差异的合理性,敢于坚持司法公正的客观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人们的主观评价,又要切实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健全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机制,使司法政策更加符合人民的要求,符合司法规律;要建立健全倾听民意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的诉求和呼声;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增加选任人数,合理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流程,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因为在我们国家,从最终意义上说,法律不是法律家与法学家的,而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体现。公正司法要努力实现人民主观感受与客观裁判结果相统一,以公正司法来最大程度与最大可能地凝聚改革共识,集聚社会正能量,指引与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

  人们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认知,往往与个案的裁判结果有关。事实上,人们也很难对整个司法状况作出全面与客观的评价。反而是个案裁判的公正与否,更能直接影响人们对司法的评价。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媒体异常发达,传播方式与速度更是前所未有。因此,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每个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但不可否认的是,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法官也不是神明,难免会犯错误(譬如证据的有限导致事实的不确定),不可能绝对保障每一次裁判结果的公正。然而,一个错误的裁判,可能导致人们对司法的颠覆性评价。“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错误与不公的裁判,往往能引发普遍的关注,而成千上万个公正的判决,却不为人所知,人们也可能视而不见。因此,这种建立在具体个案基础之上的司法评价,也并不是完全可靠与客观的。

  另一方面,司法执掌生杀予夺的大权,裁判事关生命、自由与财产,人们无论是作为旁观者还是“自我代入”设身处地地进行衡量,都可能依据自发、朴素的正义观来进行抽象的评价。这种凭感觉与印象进行的评价未必是科学的,但它却是客观地存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司法信息公开,通过发布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澄清真相,消除误解,让人民尽可能地理解司法,形成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同时,还要为司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裁判保持适度的宽容与理解。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完全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错案错判在古今中外都是客观存在的。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给司法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与社会资源,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大力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的法官队伍。如何切实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良心,也考验着制度的良善与公正。综合中国社科院、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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