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高考恰逢周六、周日,一直热衷做义工的我,遂决定驾驶自家小车,去考场接送需要往返的学生。如果学生愿意按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两元钱,我也不反对;没带钱或不想付的,我也照样接送。谁知,6月7日下午,当我免费送三名考生回学校时,为避让突然横穿道路的行人,我猛打方向撞上了护栏,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造成至少1万元的修车损失。我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告知不能获取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我不得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即非法营运。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杜晓丹
杜晓丹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你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营业运输即非法营运,是指“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即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运输旅客、货物。而你接送考生往返考场,只是做义工,你完全清楚这样做意味着亏本,根本不可能牟利。考生是否给钱,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且按照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两元油钱,也只是“表示一点意思”,也就是说,你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同时,你这种帮助考生的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公序良俗所称道,即不在非法之列。
另一方面,你的行为并没有增加被保险汽车危险程度。《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搭载考生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而当时轿车内包括你在内共4人,并未超出核定人数;你在驾驶过程中也没有违章;你只是因行人突然横穿道路出于紧急避险才发生事故的。所以,你根本没有增加小车的危险,更不要说“显著”。
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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