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申请到公租房之后,可以通过统一的网上平台进行置换,从而实现房源的有效配置。记者16日从深圳市住建局了解到,《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久,深圳公租房将可实现同城异地置换。
据悉,上述《办法》仅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于该办法。
根据上述《办法》,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在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且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未进行过置换活动;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
(四)置换申请人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需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同时,租赁中心定期在置换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信息(包括置换申请人、置换住房的相关信息。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将公共租赁住房同城异地置换平台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方便广大群众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置换需求,建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
目前,《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民,请于2014年6月21日前来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深圳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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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群众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置换需求,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应当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开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及续租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在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且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未进行过置换活动;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
(四)置换申请人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第六条 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当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租金等),意向置换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区位、面积、户型等)、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登录置换平台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办理置换业务预约,并于预约时间内由本人共同持以下材料在租赁中心置换窗口提交置换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协议》(当场签字同意);
(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当场打印、签字);
(三)置换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原配租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以上除第(三)项材料以外,均需当场验原件,留复印件。
经租赁中心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形式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当场向置换各方分别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并将相关资料抄送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配租单位。
第八条 置换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后,应当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分别持《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与原配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与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按照置换后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其原合同剩余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置换。
因部分置换申请人未能在《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有效期内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造成置换对方不能重新签订置换住房租赁合同的,已解除原租赁合同的置换申请人可于《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配租单位申请按照已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重新签订,经核查属实的,原配租单位应当准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搬离和迁入由置换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但应当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且结清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人的原配租单位为同一部门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置换申请人可直接向该部门提出置换申请,符合本办法置换条件的,由该部门直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与置换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录入置换平台数据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置换完成后,原配租单位继续负责对置换申请人户籍、家庭人口及住房等信息变化的日常监管,现配租单位负责对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的监管。
租赁中心定期在置换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信息(包括置换申请人、置换住房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置换完成后需要续租的,置换申请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现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申请人届时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续租。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的,置换申请人可为多方主体。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视为擅自互换,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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