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女子黄小青看上长宁区一套房子,签了买卖合同后支付了首批22万元款项。然而,上家却因为黄小青的社保没有缴够12个月,属于限购对象,迟迟不交房。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小青如今已具备购房资格,判令上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签约时社保缴费未满一年
2012年11月14日,黄小青购买叶红自有的一套房屋,通过中介居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叶红要在当年年底前腾出房屋,双方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临近交房时间,叶红得知黄小青缴纳社保费尚未满一年,属于限购对象,便没有按约交房。去年3月10日,在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审税手续时,工作人员答复,“外地人购房需缴纳社保费满一年,补缴不算,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
而黄小青的情况是,签订购房合同时社保缴费不满一年,但到约定的过户日期时,社保缴费已满14个月。
由于叶红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黄小青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是黄小青自身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驳回了诉请。黄小青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虽重新网签合同,但效力不变
合议庭认为,叶红是否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黄小青在签订该协议时,尚未缴纳一年的社保费,因此其尚不能据此合同完成房屋过户。然而,此不足以否定上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双方应于去年4月30日之前办理房屋过户。此时,黄小青社保缴费已超过一年。对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黄小青因签署买卖合同时尚处于限购之列,故其无法按照原先合同过户,除非双方重新网签合同。
就重新网签合同的性质而言,其仅系行政登记需要,双方并非需要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重新约定,而是在网络上登记一个新的签署日期。显然,叶红不履行该配合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了改判。(人物系化名)
解放日报记者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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