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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发微博维权 被开发商告侵权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6月20日09:46 家居装修知识网  

  法院判决:博文内容基本属实 没有侮辱、诽谤的言词 驳回开发商诉求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范贞、陈严、陆富祥)地产公司建楼致毗邻住户楼房裂缝,投诉无门微博维权反被地产商状告侵权,广东省信宜市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日前,广东茂名中院对这起微博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微博:开发商野蛮施工

  2013年2月,信宜市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地产”)开始在该市金湖开发区银湖路建造“君豪华庭”商住楼,施工工地毗邻市民李某昶自建楼房。施工期间,李家楼房墙体出现裂缝,他认为是明某地产施工所致。

  交涉无果后,李某昶分别于2013年3月27日、4月8日,向信宜市住建局投诉不当施工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明某地产知情后,也在4月8日向住建局提出申诉,投诉李某昶阻碍该公司的正常施工。

  11月27日15时32分,李某昶的胞弟李某男在新浪微博个人主页上发表了题为《信宜市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蛮施工,政府部门不作为》的博文,并同时转发给相关媒体。

  2013年12月1日,原告信宜市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某昶在信宜市住建局的主持下签订了对李某昶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协议,2013年12月2日11时46分被告李某南在其个人微博主页上发表评论,“在信宜市纪委等部门的督促下,信宜市住建局已于2013年12月1日主持召开会议,明某地产公司亦同意签订协议,先做房屋安全鉴定。事情有待进一步解决。感谢各位朋友和媒体关注。”

  地产商:侵犯公司名誉权

  2013年12月8日,明某地产以李某昶、李某男两兄弟微博发帖行为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信宜法院。明某地产认为,李某男所发微博内容中反映“一周内毗邻多座居民楼新增几十处开裂”,“李某昶先后向多个部门反映,要求先进行房屋鉴定,但施工方继续强行违规施工”等内容严重不实。微博散布范围较大,造成信宜市职能部门多次就该问题质询,同行商业伙伴议论纷纷,潜在客户流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声誉,删除新浪博文,在茂名地区范围内登报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

  无法证明存在损害结果

  信宜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男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信宜市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蛮施工,政府部门不作为》,该博文反映了纠纷发生的过程,内容基本属实。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强行施工的行为,故该博文并无损害其公司人格。原告认为公司名誉受损,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损害结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明某地产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男微博内容反映了纠纷产生及向多个政府部门要求处理的经过,主要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并没有对上诉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言词,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观察:

  自媒体发声真实合法是界线

  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公民只需在智能手机上轻点指尖即可随时随地“发声”。其发布信息的无限性、开放性和广场“围观”效应,能使各种意见迅速转发互动,成为一个虚拟社区。

  “我的媒体我做主”,作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自媒体,公民以微博为阵地“论战”“吐槽”“维权”屡见不鲜,同时也催生出不少名誉权纠纷,本案即是一例。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智能手机普及自媒体发展为每个人实现言论表达自由提供了最大可能,但是,网络江湖也有“楚河汉界”。微博维权反映问题,披露信息应当尊重事实,不扩大不缩小;发表言论不捏造不攻击;不传播谣言,遵守法律,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度,做到“讲礼”、“讲理”、“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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