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征收非住宅房屋是否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6月30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省法制办将于8月上旬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这也是我省法制部门首次举行公开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根据草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依据草案,补偿包括三大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草案,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不过,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法制办将于2014年8月上旬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法制办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请于7月7日至7月14日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6062943(兼传真);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全文请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www.sd-law.gov.cn)、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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