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未能如期出台,已经影响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程和安排,如果相关部门的利益还要隐藏在《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是长期的,后果也无法估量。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本该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至今未能面世,这引发了各界舆论对《条例》缓行原因的猜测。记者近日独家获悉,与方案相关的各部委之间出现了过大的意见分歧,造成了这一《条例》没能如期上报国务院。
从报道来看,虽然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部门分工已有安排,但仍存在异议。以住建部门为例,不仅不愿让全国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被拿走,而且还质疑国土部门操控住建系统房产信息体系的专业性。尽管存在一些异议也是正常的,不过,应快速解决各种异议,而不应该拖延《条例》出台。
其实,各种部门分歧完全可以解决,关键问题是,以部门利益为重还是以公共利益为重。如果以公共利益为重,分歧很好解决。但如果以各自部门利益为重,分歧不容易解决,但也不等于没有办法解决,如果把各种分歧彻底公开,由舆论、业内专家来参与讨论,相关部门相互妥协,终究会是圆满解决。
然而,由于《条例》制定过程不透明,各种分歧没有摆在阳光下讨论,那么,解决部门分歧的效率就不高,效果也不会好。更令人担心的是,部门分歧不仅造成了《条例》延期出台,会影响公众对《条例》的信心,而且,部门分歧还有可能反映在最终出台的《条例》中,影响制度效果和公共利益。
据悉,尚在会商阶段的《条例》还在进行一些微调,而某些微调的结果似乎不是公众愿意看到的。国土部一位官员表示,“微妙的修改显示出各自的利益,总登记范围太广大了,把总登记修改成初始登记,其实是给自己部委留下了后路和权力。”言外之意是,微调是为了维护相关部门的利益。
但是,当制度微调为相关部门留下后路和权力的同时,很可能也为制度留下了“后遗症”。虽然说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有时候是一致的,但很多时候却是不一致的,最终受影响的必然是公共利益。因此,对于有关部门可能在《条例》中留下的后路和权力,必须要妥善解决,不应该让部门利益法定化。
显而易见,任何一部公共制度,必须去捍卫公共利益,绝不能去损害公共利益。但坦率地说,《条例》未能如期出台,已经影响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程和安排,如果相关部门的利益还要隐藏在《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是长期的,后果也无法估量。
李克强总理日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政府工作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他要求参会者“超越部门利益”,保证“整体工作”的顺利实施。细心的人发现,李克强任总理后四次提出破部门利益,足见部门利益阻碍改革问题之严重。
要想防止部门分歧、部门利益“撕裂”公共制度,需要高层拿出改革的决心去推动。同时也需要公众监督加盟,今年初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已开始运作,对于目前《条例》的进展如何,为何未能如期出台,相关部门是否应给公众一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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