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天际)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经适房、限价房拟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昨日,市住建委主任杨斌作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说明时称,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型商品房的项目登记制度。配售型保障房拟不得上市出售。
杨斌表示,条例草案从维护居民基本住房权利的高度,取消了收入准入标准,规定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均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体现了平等保障原则,在全国属于首创。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即“一租一售一补”三种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由原来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种配售型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两种配租型保障房合并统一为“一租”、“一售”两类保障房。
其中,配租型保障房的承租人不得转租、出借、调换承租住房,通过购置、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应退回承租住房。配售型保障房分配实行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房屋只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并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政府应将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和财政支出预决算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为做好与现行制度的衔接,条例草案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待“历史”问题解决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由于轮候并非全市统一,而是各个区县自己安排,因此10万户备案家庭何时完成轮候尚无时间表。
亮点
商品房用地不宜强制配建保障房
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郭普金认为,建设基本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主体应为市区政府,非商品房开发企业。商品住房用地是否需要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应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不是所有商品住房用地都要配建。
配售型保障房应有产权证明
条例草案规定,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证明。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通过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向其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为:“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买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证明。”
加大骗租骗购惩处力度
条例草案规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已获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申请信息、骗租骗购的,不符合保障条件后拒不退出等行为,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加大惩戒力度。
非京籍申请视户籍改革情况而定
条例草案规定,按照居住证制度,享有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建环保委建议修改为:“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基本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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