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距离现在已有近30年未作修改。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被专家认为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和状态,所以,相关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继承法。而记者从南京的法院方面获悉,在南京也有过类似案件。
案例1:继承人缺一不可
记者昨天从法院方面获悉,在2012年的时候,南京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关于继承的案件,最后由于继承法的规定,不得不撤诉。
据法官介绍:“当年有5位老人因为一个祖上的老宅的继承问题前来起诉,他们与房主都是继承关系,但是当时6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个他们联系不上了,因为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了,他们都不知道她是失踪了还是死亡了,但是根据继承法,这个人不能到场为证,就无法确认他们的继承关系,也就不能顺利办证,除非有法律文书确认那位没来的老人死亡。由于不知道失踪还是死亡,死亡的话他们要先走一个宣告死亡程序,这需要几年的时间,然后她的份额才可被其他人获得,否则是无效的。”
法官表示,现在的继承法规定,所有继承人都要参与到位,才能形成继承,但现在社会发展,难免会缺失继承人,比如出国等原因无法继承或无意继承,能否用更便捷的方式让继承实现,在当今社会发展的情况下也急需考虑。
案例2:遗嘱在法律上界定有模糊
在另外一个来自南京目前正在审理中的案例,一位老人年纪很大的时候跟前妻离婚,随后认识一位年轻姑娘,为了给她承诺,就写了遗嘱,说死后财产归女方,但这只有他们两人知道。
不久后,老人死亡,他的子女起诉分割财产,然而老人认识的这个年轻姑娘拿出了当时的遗嘱。“但立遗嘱的时候他们没有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所以子女们认为是无效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名为遗嘱,但是实际上在继承法来说又不算遗嘱,所以法律在这方面的界定并不明确,太笼统不够细化,所以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困难。”
案例3:无人继承的情况会变多
南京联勤律师事务所刘俊杰律师告诉记者,半年前他的一个当事人在南京,他的舅舅在上海留了一套房产,但是他舅舅当时孤身一人,除了外甥没有别的任何亲戚了,按照现在的继承法,外甥是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的,所以他没法继承那处上海的房产,只能收归国有。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而这,也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洪涛律师认为,现在最急需修改的一部分就是关于继承人范围,“我觉得扩大继承人范围很有必要,30年前,那时的社会子女众多,寿命也不长,也没有老龄化,这样的范围很大程度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现在情况和30年前完全不同了。”
洪律师表示:“其实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也就是到叔、伯、侄姑、舅、姨。所以我认为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很有必要。”
案例4:QQ号和网店应该都可以被继承
刘俊杰律师则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一位老人去世的时候,除了固定财产,在银行里当时还有理财产品没有兑现,他的家人就要去银行兑现这些理财产品,但是这些不在可继承财产范围之内,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已经离世,所以银行方面不予兑现,而是必须经过起诉或者公正的形式,非常繁琐。”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洪涛律师表示,现在已经是信息化社会,很多无形的资产正变得越来越有价值,“比如什么QQ号啊,淘宝账号或者网店啊,甚至游戏装备,其实都可以被继承,但是继承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显然与社会发展不符,应该顺应时代。”洪律师表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的财产形式,其实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财产的概念应该扩大。□金陵晚报记者 徐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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