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报》8月1日报道 8月1日起,《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对备受关注的“住宅内办公司”,该《暂行规定》有了操作细则。
1月1日起,辽宁省在全国范围率先推出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内容之一是工商局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此规定引起了“住宅办公司是否会扰民”的担心。对此,《暂行规定》明确:“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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