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规土委4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深圳将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征转用地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以弥补深圳保障房用地来源的不足。
在《暂行规定》中,将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来源大致划分为储备土地、国有已出让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征转用地、城市更新项目等几种。其中,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征转用地方面,为了鼓励其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意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60%纳入市国土基金,4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一种方式则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90%纳入市国土基金,1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选择第二种方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还可获得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商业用房。无论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应当在成交之前签订,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补偿款。
对于城市更新项目,《暂行规定》中也提出,改造为住宅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该《暂行规定》现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5日。(记者/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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