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住的8楼业主为贺乔迁之喜燃放烟花,却殃及13楼另一新房失火。日前,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一案件,不仅仅燃放烟花者要承担责任,物业也要赔偿。
2011年,李嘉夫妇买下吴中某小区1305室房屋,花14万元精心装修,打算在2013年元旦入住。2012年12月7日晚9点,805室乔迁新居,房主杨云和亲戚朋友一起在楼底燃放烟花庆祝。但谁也没想到,火星高高蹿上了13楼,正巧通过窗户掉进了李嘉家的卧室,火苗烧起来才被小区保安发现,他立刻报警并电话通知租住在外的李嘉。
随即赶来的消防员发现小区内消防栓并没有水,只好将消防车自带的水引至13楼救火。大约40分钟后火被扑灭,李嘉进入房屋,只见屋内浓烟弥漫、墙面开裂,主卧烧得非常严重,部分卧室家具及物品被烧毁,其他房间也有不同程度的烟熏、水浸痕迹。
新房还没入住就被烧得面目全非,装修时所花的心血付之一炬,李嘉夫妇一气之下将杨云和小区物业公司一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装修费和继续租房的租金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云作为直接侵权人,毫无疑问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消防员不能及时对火灾进行控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间接侵犯了李嘉合法权益。综合各项情况,法院酌定由杨云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即杨云赔偿10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4万余元。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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