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根据《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济南市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为20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均为6元/平方米。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一级、二级、三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为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均为6元/平方米。据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此前济南市区一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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